不用缴费!未工作也能领生育津贴!6月1日起全面提升生育医疗待遇

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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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一直是职场女性关心的话题。近期,多地医保局传来好消息,生育津贴申领逐步放宽,生育津贴无需个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和欢创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即日起,没有上班也能领取生育津贴

2024年起,上海、江苏等多地发文明确,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一、上海: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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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补充:

1.上海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其中2024年生活生育津贴按照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即:11396x60%=6837.6元。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2.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江苏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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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充:

江苏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生育津贴申领有变,多地生育津贴实现免申即享

自2024年以来,为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加快落实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多地医保局开启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服务。 

一、厦门: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个人全程“零材料”“零跑腿”

2023年9月15日,厦门市医保部门全省首创生育津贴“免申即办”,让医保业务由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个人全程“零材料”“零跑腿”。

1.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真正实现“零材料”“零跑腿”

参保职工无需办理任何产前登记或其他申报手续,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分娩后,符合条件的,只需等待接收短信提醒,线上核对并填写个人银行账号,即可等待生育津贴发放。

2.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服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将主动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

一是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已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联网直接结算分娩医疗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于职工分娩当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未通过其他途径申领当次分娩的生育津贴。 

提醒:

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2.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3.职工应当自分娩之日起24个月内按规定申领相应生育津贴待遇。

4.生育津贴的待遇享受情况与参保缴费关联,各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才能更好实现“免申即办”“应享尽享”。

5.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的生育津贴未享受“免申即办”服务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于申领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发起申请。

6.参保女职工产检或分娩可凭医保码或社保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跨省就医需备案,支付比例与本市就医一致),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

 

二、河北: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无需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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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网上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参保女职工在省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现金医疗费用后,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无需个人另行申报。

《通知》中明确:

1.适用范围和条件

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参保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参保女职工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使用现金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

2.具体流程

参保女职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电子平台,电子网站“零星报销申报”模块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并线上传至单位网厅。

所在单位登录“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点击“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审核”模块,对生育人产、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定后,线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依据规定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电子平台,电子网站“我办理的业务”点击查看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三、青岛:2024年3月1日起,青岛全市53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自2024年3月1日起,青岛市医保局在全市53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上传病历材料,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将于生育医疗费结算次月起按月发放至生育女职工社保卡金融账号,单位或个人无需线下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实现生育津贴“无感化”发放。

1.“免申即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青岛市企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已在青岛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且生育当月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单位或个人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生育津贴。

2.如何查询是否符合“免申即享”发放条件?

职工个人可登陆青岛医疗保障局官网、青岛医保小程序、微信青岛医疗保障公众号等方式,通过“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办理查询”查询是否已经通过“免申即享”申领生育津贴。通过“办事进度”模块可查看津贴受理进度。

3.青岛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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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6月1日起,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

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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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来源:上海市医保局、江苏省人社厅、厦门市医保局、青岛市医保局、成都市医保局、51社保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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