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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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21〕17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广州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广州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广州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广州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实际缴纳额 = 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现在执行的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有关规定,2018年至2020年,保障金按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36292元2倍征收标准的,可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额计征。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区级残联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3月8日至6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3月8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点击“省残联”→点击“公共服务”→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点击“在线申办”。
<2> 上门申报:网上申报年审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现场需提交的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残疾人员工登记表》。
<三>2020年1至12月份为残疾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可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如残疾人员工是公务员,则提供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1月、6月、12月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双方协商一致由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加盖公章的协议复印件、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上年为残疾人员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并如实填报工资发放信息。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员工的认定: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年审申报时,用人单位须在申报表中承诺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均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属已协商一致的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所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时段、发放工资金额(2020年度不得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等情况均为真实、准确,如有虚报、谎报,愿承担相应的和衍生的法律责任。
<3>多岗位就业认定。对于不同用人单位在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个残疾人就业的核定,为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及残疾人基本权益,在申报年审时,年审系统只认定第一家年审单位,对第二家用人单位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残疾人信息,年审系统自动拦截。
<4>劳务派遣就业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残疾人员工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广州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2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广州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网上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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